✕期盼高檢署「適當公布」國務機要費案情 〇偵查不公開
期盼高檢署「適當公布」國務機要費案情
2006年09月04日/聯合報/社論百萬人倒扁靜坐活動即將上場,反制團體也蓄勢待發,許多人憂心發生衝突。然而,若非一年來檢調人員對陳總統一家所涉的貪腐疑案失職放水,情勢又何至於此!
「司法是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」這句話,在如今的情勢裡讓全體國人有更深的體會。六年來,細數牽連到執政陣營的貪腐案件,自高雄市議會賄選案、國安密帳案、高捷弊案、台開弊案、羅太太及阿卿嫂違法支領情報費案、SOGO禮券及經營權弊案,有哪一件檢調曾經排除萬難徹查到底,給國人一個清楚的交代?有哪一件不是被檢察官以專業技術作切割吃案,而演變成「查不上去、辦不下去」的結果?
正因社會正義的最後防線失守,人民才不得不走上街頭,欲以自己的力量,尋回公道。也就是說,演成社會今日因為爭正義、爭公道而可能在街頭付出重大代價的嚴峻情勢,責任最重的其實是司法檢調人員。若謂司法禍國,亦不為過。
即以ETC案的最新進度而言,檢察官起訴,到宋乃午為止,至法院審理始將交通部長林陵三視作被告,發交檢方重新調查,且將偵訴他是否涉及偽證罪。這豈不是檢調吃案?豈不是檢調之恥?
如今,事情似乎出現了一線曙光。負責偵辦總統府國務機要費弊案的高檢署當局和承辦檢察官表示,眼見街頭衝突的危機愈來愈迫切,考慮在偵查不公開的原則下,將適當公布案情,以使民眾有較適切的判斷是非的標準。言下之意,似乎已經體認到司法作為正義最後防線的作用,必須「適當公布」一定的案情,使民眾心中對不公不義的激憤或能降低,進而減少衝突的能量。
我們完全贊成高檢署的想法,但也有一些建議。先談贊成的理由。所謂偵查不公開的目的,一是保護涉嫌人的名譽,一是確保偵查順利進行。就保護涉嫌人的名譽而言,實際的狀況是國務機要費的弊情於社會上已有相當的流傳,陳總統一家已經受到嚴厲的批評;如弊情並非事實,則高檢署的調查完全不公開,對陳總統一家難謂公平;反之,若弊情屬實,則對陳總統一家已遭批評的名譽並無增減。再就確保偵查順利進行而言,則高檢署就其能夠公開的資料必有一定的把握,例如,是否有拿他人發票報國務機要費,就發票、資金、關係人之說詞等等均已明確掌握的部分,僅剩總統的說詞而已,則公開並無串證、湮滅證據之虞,即無再予保密的必要。何況,本案已成事關國家民主憲政前途的重大案件,其公共利益之重要性恐怕遠遠超過偵查不公開所考慮的問題。
但高檢署必須注意,一旦決定公開部分案情資料,則一定要公布該部分的完整真相,不能有絲毫的掩飾、切割。因為,國務機要費的偵辦,幾可謂司法公信力的最後一戰,再有任何吃案行為,恐怕社會的衝突張力將達於臨界點,屆時社會將出現何種狀況實難逆料。反之,若高檢署決定直至全案偵查終結前,不公布案情,則高檢署亦務必體察民情和社會現狀,全力加速偵辦,儘早結案;須知,高檢署多拖一天,社會的危險就多一天,其責任何其重大!
此外,不論高檢署決定怎麼做,本案最後的偵查結果絕對要禁得起考驗。台開案是一個鮮明的反面對比。我們希望檢察官最後不論起訴什麼人、處分不起訴什麼人,或者對有刑事豁免權的陳總統作何處理,絕不可像台開案那樣將案情分割、東塞西藏,也不可出現檢察官故作天真狀地相信被告所有荒謬的說詞,更不可像台開案該搜索的不搜索、故意給被告串供機會。檢察官須準備接受社會最嚴厲的檢驗!
國家情勢已被檢調破毀到今日這個地步,能否濟危扶傾,也要看檢調的表現了!
偵查不公開
2010年06月24日/聯合報/黑白集中研院生醫所長陳垣崇遭檢方搜索約談,震驚學界。陳院士在研究領域內聲望崇隆,被譽為「每年救活上千新生兒」,同事都說不相信他會涉弊,且擔心國內法令不完備會影響科學發展。
一個人犯罪與否,要讓證據說話,不是過往學術聲譽如何、立功紀錄如何就能作為依據。所以學界「難以置信」亦不足以論斷,還是要待司法調查。
然而,此事令人不敢領教的,應是檢調未能維持「偵查不公開」。陳院士被檢察官帶往約談,已有大批媒體守候拍照,搜索地點大公開,所謂「涉案」情節亦鉅細靡遺地曝光。
「偵查不公開」,好像是隨便檢察官玩的名堂。刑事訴訟法不但有此原則,還明訂「搜索應保守秘密,並應注意受搜索人之名譽」。但至今的實務操作裡,從太極門事件的檢方被監察院糾正,到職棒涉賭事件中的檢察官公開稱「職棒玩完了」,乃至於企業被全程報導「搜索實況」以致市場動盪,法務部何曾對於檢方濫權違法有所約束懲處?
陳垣崇是重量級人物,多少還得到學界同情聲援,一般民眾受到的待遇更不堪言。對於檢察官辦案程序瑕疵,感受點滴心頭的正包括了馬英九,他為了自己的案子狀告檢察官時,輿論曾提醒毋寧關注整體司法正義。卻不知總統是否有此「高度」關心制度改革?